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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107号刘虎仓、李清江李文广、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景民二初字第552号、(2015)景民二初字第55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广、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广、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李文广、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广、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