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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爱贤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贤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爱贤,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爱贤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1、被告人杨爱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杨爱贤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3、杨某2、黄某1擅自砍伐其向刘某购买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大仁村“三顶岭”畲地的桉树。经鉴定,杨爱贤砍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砍伐地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小班内,砍伐面积0.17公顷,373株,林木蓄积20.02立方米,材积15.8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爱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测绘地形图,现场和指认照片,林木径阶、树高、蓄积量和出材量统计表,伐区调查每木检尺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贵港市森源林业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港北区大圩镇大圩村被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港北区林业局证明,港北区大圩镇大仁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刘某、杨某2、杨某3、黄某1证言、被告人杨爱贤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爱贤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杨爱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爱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爱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莫一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逍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