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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玲申请执行李文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李文学,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学银行存款30908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