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攀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攀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181号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78339636,住所地上海嘉定区高潮路168号2号楼2101室。法定代表人:祝红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露,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攀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35号1层。法定代表人: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司诉被告四川攀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 剑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