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与于仁光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于仁光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485号原告: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五里桥南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崔兆师,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仁光,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龙口市,原告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仁光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存放梨的冷藏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0月,被告在原告冷风库处存储梨,共欠原告冷藏费137256.16元。后原告法定代表人找被告协商支付冷藏费事宜,被告认可给付冷藏费5万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口市洪发食品果蔬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