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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那顺陶特格与赵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顺陶特格,赵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民初750号原告:那顺陶特格,男,1964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赵亮,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兴海花园2号楼1-2层1号。负责人:丛铁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理赔员工。原告那顺陶特格与被告赵亮、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被告赵亮的申请依法追加了都邦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顺陶特格,被告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邦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那顺陶特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亮赔偿原告那顺陶特格两头母牛损失款2万元;2、要求被告赵亮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赵亮驾驶×××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到陈巴尔虎旗G301线1447公里处时撞到公路上的两头红白花母牛,造成了×××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及两头牛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赵亮辩称,对原告那顺陶特格所述的事实理由认可,但对其请求数额2万元不认可。2017年5月21日经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对涉案两头红白花母牛进行价格评估后其结论为19580元。依据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那顺陶特格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被告赵亮所有的×××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剩余部分被告赵亮按原、被告主次责任比例同意赔偿。另外,涉案两头红白花牛死亡后被告赵亮将其残值以400元的价值予以出售,被告赵亮同意将残值400元全部赔付给原告那顺陶特格。同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其保险范围内已赔付了2000元。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未到庭,但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赵亮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确实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5万元。依据两头牛评估价格19580元及陈巴尔虎旗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同意赔付。现赔付如下:(两头牛评估价格19580元-交强险赔付2000元-牛残值400元)×责任比例70%,应赔付数额为12026元。因评估鉴定中未体现牛的残值价格,所以都邦保险公司在庭外与被告赵亮进行协商后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最终赔付原告两头牛的损失数额为1万元。剩余赔偿款应由被告赵亮向原告那顺陶特格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表示认可。一、涉案两头红白花母牛的评估价格为19580元、评估费用为2000元。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那顺陶特格应承担次要责任。二、被告赵亮收到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2000元,同时被告赵亮驾驶的×××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6年6月16日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三、两头牛死亡后残值出售价格为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那顺陶特格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牛死亡照片两张,被告赵亮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评估费用收据两张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上事实为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原告那顺陶特格、被告赵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日被告赵亮驾驶×××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到陈巴尔虎旗G301线1447公里处时撞到公路上的两头红白花母牛,造成了×××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及两头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亮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那顺陶特格承担次要责任。2017年5月21日涉案两头牛经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进行评估价格为19580元,所支出的评估费用为2000元,由被告赵亮先行垫付。事故后被告赵亮收到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2000元,同时被告赵亮驾驶的×××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6年6月16日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5万元。原告那顺陶特格对两头牛死亡后残值出售价格为400元表示认可。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被告赵亮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原告那顺陶特格饲养的两头牛撞死,对其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陈巴尔虎巴彦库仁镇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其主次责任划分未提出异议,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那顺陶特格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赵亮应承担70%的责任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赵亮驾驶的×××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与三者责任商业险,因此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亮对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1万元表示认可,同时也表示对被告都邦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赔偿款2026元由被告赵亮自行承担。现被告赵亮已收取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2000元及牛残值出售款400元,且原告那顺陶特格也表示同意对两头牛价格评估费2000元,按30%责任比例承担600元。因此,被告赵亮应赔偿数额为(2026元+交强险已赔付的2000元+牛残值400元)-评估费600元,应赔偿数额为382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那顺陶特格牛损失款1万元;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那顺陶特格牛损失款382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那顺陶特格负担47元,由被告赵亮负担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冀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