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兵年与李飞、范军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年,李飞,范军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年,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范军年,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兵年与被执行人李飞、范军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2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飞、范军年支付原告王兵年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利息4000,共计242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兵年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