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春梅与韩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义,苏春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义。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一,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春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庆阳农场退休干部。上诉人韩义与被上诉人苏春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韩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上诉人韩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滢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