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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艳平、丁建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平,丁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平,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丁建朝,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平与被执行人丁建朝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丁建朝所有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西盛街28号碧水湾小区4号楼1单元2101号房屋及-2层18号地下室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部分拍卖价格抵偿所欠债务,现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