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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045号原告深圳市富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富欢。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帆,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