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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根海与邱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海,邱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293号原告:张根海,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邱士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张根海与被告邱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邱士明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邱士明因需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张根海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士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根海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邱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虹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