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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南友华雅昕、重庆宫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南友,华雅昕,重庆宫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189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华南友,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华雅昕,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重庆宫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7-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95689W。法定代表人:侯凯,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系第三人公司员工。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南友、华雅昕、第三人重庆宫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