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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花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宾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49号原告:李桂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苗,内蒙古阿拉善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宾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负责人:阿拉腾乌拉,系该宾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负责人:王盛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李桂花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宾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桂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案的审理要以另一撤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