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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兰兰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芬,张金燕,张娜娜,张兰兰,陆文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511号原告:赵玉芬,现住榆树市。原告:张金燕,现住榆树市。原告:张娜娜,现住榆树市。原告:张兰兰,现住榆树市。被告:陆文军,现住榆树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芬、张金燕、张娜娜、张兰兰诉被告陆文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芬、张金燕、张娜娜、张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0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未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