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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相同苗与崔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同苗,崔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295号原告:相同苗,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崔振,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相同苗与被告崔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相同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同苗的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同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同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