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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兰祥、衡水天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祥,衡水天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兰祥。被执行人:衡水天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东。申请执行人刘兰祥与被执行人衡水天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衡民一终字第37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6520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天作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4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6540元,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4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第370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顺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