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8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8000号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丁世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华,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仔娟,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国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仲翘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