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刘晓辉、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刘晓辉,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37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负责人:吴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丛珊,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辉,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赵立冬,职务:总经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与被告刘晓辉、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丛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腾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晓辉、龙腾物流公司偿还垫付的保险金11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刘晓辉、龙腾物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6时30分许,刘晓辉驾驶登记在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运输公司)名下的黑×××、黑×××挂解放牌重型牵引车沿京昆高速石家庄方向运行至331KM+560M时,因驾驶机动车行驶下坡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制动不良,与右侧护栏相撞,将护栏和外护网撞坏,车上货物掉下将护网外种田的于三才砸死,车辆坠落山沟内,造成车辆货物损失和于三才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晓辉负事故全部责任,于三才无责任。该事故车辆在永诚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案外人于三才近亲属诉至法院,永诚公司依照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死者于三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0,000.00元,该赔偿款现已给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于本案中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有管理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使没有驾驶资格的刘晓辉驾驶其车辆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晓辉、龙腾物流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永诚公司提交的(2015)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实永诚公司依法院判决转账支付受害人理赔款11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刘晓辉驾驶证复印件以及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事故车辆代抄单一份,证实刘晓辉驾驶机动车与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不符,刘晓辉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车辆所有权人为黑龙江省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龙腾运输公司与龙腾物流公司为同一公司的事实,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0日6时30分许,刘晓辉驾驶登记在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黑×××、黑×××挂解放牌重型牵引车沿京昆高速石家庄方向运行至331KM+560M时,因驾驶机动车行驶下坡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制动不良,与右侧护栏相撞,将护栏和外护网撞坏,车上货物掉下将护网外种田的于三才砸死,车辆坠落山沟内,造成车辆货物损失和于三才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8日,高速交警大队依法作出冀公高交认字(2015)第13980252015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晓辉驾驶车辆操作不规范致车辆制动不良和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认定刘晓辉负全部责任,于三才无责任。事故车辆在永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2015年7月28日,死者于三才的亲属吴秀清、于水江等人向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5年11月作出(2015)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晓辉与龙腾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永诚公司赔偿吴秀清、于水江等人110,000.00元。永诚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支付110,000.00元。本院认为,刘晓辉驾驶车辆操作不规范致车辆制动不良且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永诚公司已支付受害人110,000.00元,其向刘晓辉主张追偿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肇事的黑×××、黑×××挂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为龙腾运输公司,永诚公司要求龙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龙腾物流公司与龙腾运输公司系同一公司,永诚公司要求龙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永诚财产要求刘晓辉偿还垫付的保险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晓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10,000.00元;二、驳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由刘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潘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