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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鑫达电子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鑫达电子科技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78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鑫达电子科技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超,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鑫达电子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