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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籍住湖南省东安县,捕前住大庙口镇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先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某2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颖惠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明、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自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到东安县大庙口菜市场实施盗窃四次,共盗得现金120余元,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步行到大庙口菜市场,推门入室,在陈某表嫂杨秀兰的店铺里,盗得陈某放在小木箱里的20余元,并将里面放的花生米、五香粉、豆子、米粉等物品盗走;在张某2店铺里的小木箱里盗得人民币20余元。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步行到大庙口菜市场,推门入室,在张明辉的店铺里,盗得唐某1的鸡蛋、鸭蛋等40余个。2016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从家里步行到大庙口菜市场,推门入室,在张某1店铺的小木箱里盗得现金50余元。2016年11月8日晚上12点多钟,被告人刘某从家里步行到大庙口镇菜市场,推门入室,在张某1店铺里的一个小木箱里盗得50余元,在肖某店铺的冰箱里盗得一只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书证:被告人刘某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2,被害人张某1、肖某、张某2、陈某、唐某1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照片各一组;5,鉴定意见: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3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胡先科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颖惠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