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文水与李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水,李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314号原告:李文水,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李丙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李文水与被告李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文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文水以李丙成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文水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