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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赵睐小、郭红梅、高喜、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赵睐小,郭红梅,高喜,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0822民初193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负责人张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被告赵睐小,男。被告郭红梅(系赵睐小之妻),女。被告高喜,男。被告刘霞(系高喜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赵睐小、郭红梅、高喜、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白鸿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