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李启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李启平,缪少文,福州中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荫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启平,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缪少文,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州中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缪少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启平、缪少文、福州中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启平、缪少文、福州中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1年7月18日计付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896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2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李启平、缪少文、福州中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友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