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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行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固原,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终3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女人世界商场。法定代表人赵嘉庚,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举,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女人世界商场。负责人张农,男,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住所地:固原市民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斌,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岳,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嘉庚及委托代理人陈昌举、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张农及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原审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女人世界商场是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地下一层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该商场竣工验收后,2012年4月23日,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固原家道商场管理公司,将该商场内商铺及地下一层产权移交给固原家道商场管理公司。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该商场负一层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于2012年6月6日为第三人办理了证号为0037376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用途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后第三人将该商场负一层改为商铺,对外出租经营。2016年8月31日,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固原市规划局联合发文,认为第三人将地下一层自行车库、汽车库及设备用房变更为地下商场,与规划用途不符,要求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日内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同时查明,原告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原审认为,女人世界商场负一层规划用途为停车场,系商场的配套基础设施,应为所有业主共有,被告却为第三人办理了单独所有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既与规划用途不符,也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的办证行为具有一定利害关系,故被告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0037376)。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被上诉人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上诉人认为,首先,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能就有关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事宜,有条件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对牵涉到小区道路、会所、绿地等公共财产纠纷时,则不能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权力。如果业主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有意见,应以所有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次,被上诉人系女人世界商场的业主委员会,但涉案房屋原系女人世界全体住户和上诉人共有,和女人世界商场没有任何关系。故被上诉人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二、一审法院未对第三人合法传唤,在第三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68号行政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辩称,本案一审判决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被答辩人称,申请人”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是错误的。1.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并经选举产生,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了案。2.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即设立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制定并实际执行着相关章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次诉讼。3.有一定的财产。业委会本身没有财产,但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而业主都有自己的独立财产。4.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了认同。早在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函答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业委会就是属于其他组织范围。二、被答辩人提出”涉案房屋系女人世界全体住户和上诉人共有,和女人世界商场没有关系”也是不能成立的。女人世界商场地下车库就处于女人世界商场的负一层,属于女人世界商场的配套设施之一,对此固原市规划局(2009)固规条字第12号规划通知单有明确记载;同时被答辩人在销售女人世界商场摊位时也是明明白白的认可的。因此,女人世界商场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被答辩人这方面的上诉理由纯属狡辩。三、被答辩人称,一审法院没有对其传唤就开庭审理此案,程序违法。这一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这是被答辩人无理缠诉。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望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上诉。原审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辩称,一、同意固原市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点上诉意见,即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二、答辩人为固原市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权属清楚。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撤销答辩人为固原市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证号为0037376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商场负一层建设工程经过规划许可。证据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0037376,证明涉案房屋产权属上诉人。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质证意见: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2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是上诉人骗取登记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除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固原市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变更为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从事了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符合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需要注册资金等;第二,注册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成立监事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因此,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具备法人组织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所涉及的登记财产固原女人世界商场负一层规划用途为停车场,因此,该涉案财产不属于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共有。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辩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是,该《复函》为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作出的正式、专门的答复,仅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未明确规定的就无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不是原审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行政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原审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固原市家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证号为0037376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有效。且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权属清楚,综上,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超越职责范围,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且其不是原审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因此,其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被告的登记行为合法。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对此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6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宁夏隆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审原告固原女人世界商场业主委员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军民审 判 员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