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泰宁县城关弛达汽车修理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泰宁县城关弛达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9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宁县东洲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增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泰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泰宁县城关弛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五谷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29600026054。经营者:曾远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管理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泰宁县城关弛达汽车修理厂于2008年4月未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擅自在泰宁县杉城镇五谷巷建汽车修理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批先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第二档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第12号],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62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900平方米房屋、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21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第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6月27日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泰国土资催字[2017]第1号)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第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泰宁县城关驰达汽车修理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我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泰宁县城关弛达汽车修理厂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福建省泰宁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第12号]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621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900平方米房屋;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21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泰宁县城关弛达汽车修理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江德启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逍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