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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代建梅与被告于洪涛、段立刚、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梅,于洪涛,段立刚,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59号原告:代建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男,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涛,男。被告:段立刚,男。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尔,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丽,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建梅与被告于洪涛、段立刚、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建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代建梅负担。审 判 员 李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长寿书 记 员 藏浩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