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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洪泽振远物流有限公司,潘清泉,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建超财富广场5幢8室。法定代表人刘友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青,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正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砚马北路南侧、328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潘清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泽振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东五道北侧、东五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夏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清泉,男,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朱兵,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洪泽振远物流有限公司、潘清泉、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