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家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4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袁家胜出生日期一九四四年二月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5月2日投案至泥河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34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初至9月22期间,被告人袁家胜伙同儿子袁传路(已判刑)、儿媳黄凤(已判刑),先后在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黑土李村袁湖五处空场地开设赌场,提供桌椅、牌九等工具供参赌人员使用,多次组织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并抽头获利。至2016年9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查获,并抽头渔利达6000元。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袁家胜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家胜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袁家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金本永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