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9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又名陈彦宏)的银行账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