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芳、翁维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芳,翁维章,程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芳,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福(系陈芳配偶),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维章,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进福,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陈芳因与被申请人翁维章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1民终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金额为150万元,被申请人翁维章只是提供了一张有“陈芳”签字的借条,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翁维章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二、陈芳一审提供的收到他人五笔共计230万元汇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是为了证明陈芳是清白的,而不是证明陈芳与翁维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芳在收到款项后几秒内就按他人指示代转汇给案外人梁文通或张功恩,钱款并未在陈芳自己手中或家庭生活上使用。陈芳与案外人梁文通有资金往来,陈芳及姐姐陈芬也在梁文通处投入资金1300万元,陈芳也是受害人,属于中间人,不是借款人,真正借款人是梁文通。另,如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则陈芳按照梁文通支付款到位指示汇款合计57.5万元,应当在150万元借款中扣除。三、双方确实存在“形式”上的资金往来,但并非翁维章所述的民间借贷,而是翁维章明知并指示通过陈芳将230万元款项汇给梁文通投放在澳门赌场获取月息三分的高利息收益。不管该行为在澳门是否合法,但在境内是违法的,翁维章给付钱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四、陈芳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中,陈芳明确说到翁维章的钱款是自愿指示他人投放在澳门赌场获取利息,翁维章对此虽然没有承认,但也没有否认。翁维章在对借款用途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陈芳出借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和逻辑。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按照常理陈芳给付翁维章的钱款必然是先支付利息后再支付借款本金,但翁维章却确认陈芳给付43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明显是翁维章存在不诚实陈述。五、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林雄有利用职权干预本案审理的行为。六、案外人梁文通是本案重要证人,请求人民法院前往梁文通羁押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综上,陈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原判决,判决翁维章向陈芳返还43万元。翁维章提交意见称,一、关于借款用途问题,陈芳一再强调其借款用于澳门赌博,但翁维章在出借款项之时并不知情。在陈芳以合理用途借款时,翁维章基于信任出借款项给其用于生产生活需要,不违反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二、对于代收款人梁文通的证明事项,二审主审法官明确告知陈芳“如果当事人不便调取相关银行汇款凭证,请到我们法院来申请调查令去调查,以便查明事实”。当时,陈芳不予理睬,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今又重提要求调取梁文通的证据、询问梁文通,亦超过了已赋予的举证期限再行举证。三、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证明陈芳向翁维章借款的事实。陈芳出具的借条全部内容均为其本人书写,明确收到款项后出具的借条,也知道借条相应的法律后果。四、关于还款性质的约定问题,法律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对于43万元用于偿还本金的事实系基于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翁维章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五、陈芳所谓的案外力量干预本案,纯属其胡编乱造的故事。综上,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事实并作出判决,陈芳系为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目的申请再审。翁维章请求依法驳回陈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芳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在讼争《借条》上签字,并收到翁维章分批转入的1500000元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借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翁维章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一、二审法院依据《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陈芳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陈芳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无调查收集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陈芳提供的银行自助终端操作照片亦不足以支持其再审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