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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金国与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国,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国,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许胜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国与被执行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金国申请撤回对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