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刚与被告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刚,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84号原告:杨树刚,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大河镇西里村文化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雪、安冬玮,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良,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疙瘩屯村。原告杨树刚与被告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树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杨树刚负担。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