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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刚与被告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刚,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84号原告:杨树刚,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容城县大河镇西里村文化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雪、安冬玮,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良,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疙瘩屯村。原告杨树刚与被告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树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杨树刚负担。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