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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德表与徐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表,徐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338号原告:毛德表,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狄卿,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荣荣,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主要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毛德表与被告徐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毛德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德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 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