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纯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纯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600号原告: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香江家居59-61号A1栋7层1号。法定代表人:鲁朝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腊红,系该公司职工,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被告:张纯翠,女,土家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纯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武汉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