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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胡三星、张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胡三星,张海涛,王书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3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地址:汝南县中心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9926-5。法定代表人:郝立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新宽,该支行职员。被告:胡三星,男,汉族,1969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王书义,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告胡三星、张海涛、王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