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戴雪珍、査平平等与安徽时联特种溶剂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雪珍,査平平,査小兰,安徽时联特种溶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12号原告:戴雪珍,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査平平,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査小兰,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倩,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时联特种溶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雪珍、査平平、査小兰诉被告安徽时联特种溶剂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戴雪珍、査平平、査小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雪珍、査平平、査小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雪珍、査平平、査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戴雪珍、査平平、査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