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阿鹏与赵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阿鹏,赵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高阿鹏,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赵春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阿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高阿鹏提出与被执行人庭外自行和解解决,故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