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庆号与陈祥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号,陈祥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704号原告陈庆号,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冯翠艳,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海,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泗水县,现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路建民,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庆号诉被告陈祥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