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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素娥、田应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保令1号申请人(原告):杨素娥,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被告):田应芳,男,1969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杨素娥之夫。申请人(原告)杨素娥与被申请人(被告)田应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素娥称,法院通知被告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认为是原告诬告。原告回到家就被被告用菜刀砍伤,伤口被缝了46针,现在德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人身健康受到伤害,申请法院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素娥申请所称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和照片在卷佐证,故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田应芳对杨素娥实施家庭暴力;二、对杨素娥的伤情进行积极治疗、做好护理和照料等工作。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田应芳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秦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高飞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