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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0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松成、张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成,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0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松成,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903执10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峰所有的浙L×××××别克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张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峰所有的浙L×××××别克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