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0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松成、张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成,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0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松成,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903执10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峰所有的浙L×××××别克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张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峰所有的浙L×××××别克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