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世超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世超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世超,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河南省新乡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世超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凡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世超于2015年8月13日向张某某、张某1(已判刑)在阿里巴巴网站开办的网店“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套9元的价格购买能观看淫秽视频的环球精灵电视棒及其配件100套,其中,以30至4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4个,获利100余元,赠送给朋友2个,除小部分退回网店外,其余余下的已被公安机关全部予以扣押。为证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交易记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于利芳、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葛世超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世超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葛世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世超于2015年8月13日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在张某1、张某某开设的“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内以每套10元的价格购买“3D环球精灵”电视棒100套。其中,以30至4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4个,获利100余元;赠送给朋友2个;其余,除小部分退回网店外,已被公安机关全部予以扣押。永州市公安局对该电视棒所播放的涉黄视频、所属网站等进行远程勘验,勘验结论:通过输入2015环球影视白金卡密码进入电视棒后,能访问的视频数量为3463(部)。勘验过程中下载了其中138个视频,永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及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该138个视频为淫秽出版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葛世超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葛世超于2015年11月29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3、扣押清单,证实永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9日扣押了被告人葛世超3D眼镜20付、密码卡20张、产品保修卡21张、3D影音播放器环球最高清3D版37套、3D影音播放器外包装盒20个、3D眼镜包装盒20个及vivo手机一台,原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4日扣押了电视棒40个;4、网店销售记录,证实葛世超向张某某、张某1购买“电视棒”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1、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已被判刑(另案处理);6、证人于利芳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葛世超在网上购买了100个“电视棒”,葛世超将一些“电视棒”放在陡门的一些手机店让他们试试能不能看,结果这些“电视棒”不管用,这些“电视棒”放在别人手机店没有人要,他们知道其丈夫出事后都送回来了;7、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9月份葛世超给了其一个“电视棒”,并告诉其将“电视棒”插在电脑上,就可以看里面的电影电视,还可以观看淫秽成人电影;8、被告人葛世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葛世超在2015年8月13日向旺旺名“某某”的卖家(×××有限公司)以10元每个的价格购买了100个可以观看电视、电影及淫秽色情电影的“电视棒”(“3D影音播放器-环球最高清3D版”),加邮费一共支付了1048元。其在其所开的“某某美容护肤中心”店面门前摆摊卖过2次电视棒,大概卖了7、8个,价格一般是30-40元每个,后来别人又退回了3、4个,其还送过2个给其两个朋友,剩下的其退回去了一些,其余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了;9、永公治鉴字【2015】第004号永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和湘出质鉴【2015】100号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证实葛世超所贩卖、传播的“电视棒”中的电影属于淫秽视频及淫秽出版物。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世超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世超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世超虽明知通过贩卖的电视棒及配套的密码卡能够观看到网络平台上的淫秽视频,但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事先明确知道其中不特定的任一视频是否为淫秽视频,被告人葛世超所贩卖的电视棒单独使用只可观看网络平台中不违法的视频文件,用户只有在网络上使用与电视棒配套的密码卡后才能观看到淫秽视频,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纯粹以淫秽视频传播为主营业务要小;综上,考虑到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的特点,应将新类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方法区别于传统的传播行为,实现罪责刑相统一。被告人葛世超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葛世超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世超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葛世超的3D眼镜20付、密码卡20张、产品保修卡21张、3D影音播放器环球最高清3D版37套、3D影音播放器外包装盒20个、3D眼镜包装盒20个、“电视棒”40个及viv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葛世超违法所得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石峰审 判 员 何广隶人民陪审员 潘琼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