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李书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李书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3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号。负责人:聂永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原告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梅,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李书永,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李书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书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的本息共计12636.23元;2、被告偿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14日,被告李书永在原告处申请贷记卡一张,截止到2015年8月23日,被告透支本息共计12636.23元未按约定的时间内清偿。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书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14日,被告李书永在阅读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后,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0327金穗卡。被告接受上述信用卡后,多次持卡进行了消费。2014年6月27日,被告最后一次消费,至今未偿还剩余的透支款项。截至2015年8月23日,被告累计拖欠本金金额9779.35元,尚欠利息2284.56元、滞纳金572.32元未支付。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签字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被告所持信用卡的消费明细等。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李书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二条规定,“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领用合约所附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本院认为,被告李书永向原告提交贷记卡申请,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接受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了金穗卡,被告接受信用卡并刷卡消费后,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要求,及时偿还借款,不及时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借款本金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借款利息、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8月24日后的滞纳金,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永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79.35元及计算至2015年8月23日的利息2284.56元、滞纳金572.32元,共计12636.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书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透支额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的借款利息。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560元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彦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