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与哏留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哏留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公司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62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天赋,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生,住址:盈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哏留慧,女,1973年1月16日生,傣族,住址盈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诉被告哏��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以经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征收11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负担(已付),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111.50元。审判员 李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思宣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