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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三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上饶市三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805号原告: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江南商贸城永隆建材街9幢160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自会,上饶市广信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鹏,系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上饶市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茶亭镇白沙村。法定代表人:姜吴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洪辉,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三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江西省天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