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472马翠侠与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侠,余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3472号原告马翠侠,女,1982��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余小敏,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马翠侠诉被告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乐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翠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翠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困难,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承诺三个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余小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余小敏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到马翠侠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余小敏2014.4.29日注:三月后还钱��”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催要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出示借条等予以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小敏应当归还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翠侠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余小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乐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