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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辖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俊霞与冯燕、陈海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燕,陈海涛,史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燕,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涛,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俊霞,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海县。上诉人冯燕、陈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字第6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史俊霞与冯燕、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冯燕、陈海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已经搬离原居住地东海县××路××号多年,现已居住在连云港市××路恒大名都,该恒大名都在连云港市××区境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冯燕、陈海涛的户籍地为东海县××路××号,但冯燕、陈海涛主张现已经在连云港市××区境内居住,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冯燕、陈海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冯燕、陈海涛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已经长期居住在连云港市××区境内,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裁定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冯燕、陈海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冯燕、陈海涛提出的因其经常居住地在连云港市××区境内,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裁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冯燕、陈海涛仍没有提供其现居住地在连云港市××区境内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史俊霞起诉要求冯燕、陈海涛向自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此时史俊霞成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史俊霞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史俊霞所在地为东海县。因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东海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冯燕、陈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