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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延安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连军,男性,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连军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高连军承担了执行费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宏明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