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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史志强与陈启嘉、德州兴安物流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强,陈启嘉,德州兴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54号申请人史志强,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陈启嘉,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德州兴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腾达路中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志强因与被申请人陈启嘉、德州兴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豫021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启嘉驾驶的鲁N×××××号重型��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启嘉驾驶的鲁N×××××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