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尚士桥,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明,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上诉人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65元,减半收取4132.5元,由上诉人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宝磊审��员扈琳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