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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祝国玲与江国成杨显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国玲,杨显德,江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206号申请人:祝国玲,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容,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显德,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国成,男,193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祝国玲与被申请人杨显德、江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祝国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显德、江国成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金甫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15号帷幄大厦6-4号建筑面积168.6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11字第115**号)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祝国玲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祝国玲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纯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